(2014)平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王敏与赵昌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59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化元,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平阴县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