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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祖豪诉李红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祖豪,李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4栋。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祖豪,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平平,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祖豪之妻。系特别授权。被告李红,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祖豪诉被告李红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祖豪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祖豪撤回对被告李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后收取220元,由原告新化县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祖豪负担。审 判 员  曾 铮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再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