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晋中榆次联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榆次联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晋中榆次联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宇润德。委托代理人苗丽敏,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代表人李志雄。委托代理人宋万金,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晋中榆次联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丽敏,被告委托代理人宋万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5日12时35分,郝占林驾驶晋K×××××中通牌客车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往和顺县方向行驶(由西向东),行至S318线40KM+180M处,由于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使晋K×××××中通牌客车翻于路南侧,造成车上乘车人王坤锋、刘彦清、刘保常、康凯、赵振华、张爱桃、郝占林、雷成发、赵军、王天福、张晓婷、郭青、杨茜、成爱英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和顺县公安局交警事故大队认定,郝占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晋K×××××中通牌客车在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先行赔付的受伤人员各项费用如下:杨茜,医药费5829.72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828元,共计7857.72元;成爱英医药费2389.5元;郭青医药费8753元、伙食补助1600元、营养费1600元、误工6210元、护理2208元、共计20371元;赵振华医药费2498.6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90元、误工费690元,共计4878.6元;张爱桃医药费2374.1元、伙食补助35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345元,共计3279.1元;郝占林医药费1081.1元、伙食补助100元、营养费100元、误工费1380元、护理费138元,共计2799.1元;雷成发医药费2995元、伙食补助3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035元、护理费414元,共计5044元;赵军医药费1275元、营养费100元、伙食补助100元、误工费138元、共计4028元;王天福医药费665.5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735.5元;张晓婷医药费1419.6元、伙食补助50元、营养费50元、护理费69元,共计1588.6元;康凯医药费283.5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353.5元;刘保常医药费108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178元;王坤锋医药费238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308元;刘彦清医药费190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260元。以上共计64070.62元。被告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和投保情况认可,对原告诉请审查后认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12时35分,郝占林驾驶原告联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晋K×××××中通牌客车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往和顺县方向行驶(由西向东),行至S318线40KM+180M处,由于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使晋K×××××中通牌客车翻于路南侧,造成车上乘车人王坤锋、刘彦清、刘保常、康凯、赵振华、张爱桃、郝占林、雷成发、赵军、王天福、张晓婷、郭青、杨茜、成爱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郝占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晋K×××××中通牌客车以晋中榆次联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投保人在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为30万元,总保额为10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晋K×××××车辆内受伤人员均被送往和顺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其中杨茜,医药费5829.72元,住院12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生活费2500元,;成爱英医药费2389.5元;郭青医药费8753元,住院32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生活费12000元;赵振华医药费2498.6元,住院10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500元;张爱桃医药费2374.1元,住院7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1000元;郝占林医药费1081.1元,住院2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000元;雷成发医药费2995元,住院6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300元;赵军医药费1275元,住院2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3000元;王天福医药费665.5元,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000元;张晓婷医药费1419.6元,住院1天,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900元;康凯医药费283.5元,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000元;刘保常医药费108元、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000元;王坤锋医药费238元,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000元;刘彦清医药费190元,联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事故赔偿费2000元。被告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认为,营养费的标准应按30元每天计算,护理费认可住院天数。庭审中,原告联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诉、辩意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费用票据、保单、收条等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质证和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提供的证据,依法计算为:杨茜,医药费5829.72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828元,共计7617.72元;成爱英医药费2389.5元;郭青医药费8753元、伙食补助1600元、营养费960元、误工6210元、护理2208元、共计19731元;赵振华医药费2498.6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690元、误工费690元,共计4678.6元;张爱桃医药费2374.1元、伙食补助35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345元,共计3279.1元;郝占林医药费1081.1元、伙食补助100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1380元、护理费138元,共计2759.1元;雷成发医药费2995元、伙食补助30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1035元、护理费414元,共计4924元;赵军医药费1275元、营养费60元、伙食补助100元、护理费138元、误工费2415元、共计3988元;王天福医药费665.5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735.5元;张晓婷医药费1419.6元、伙食补助50元、营养费30元、护理费69元,共计1568.6元;康凯医药费283.5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353.5元;刘保常医药费108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178元;王坤锋医药费238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308元;刘彦清医药费190元、误工费2070元,共计2260元;以上共计62770.62元。原、被告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鉴于原告已经先行赔付受伤人员以上费用,故被告中保财险晋中分公司应将以上赔偿款直接赔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晋中榆次联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62770.62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专递费24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夺刚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人民陪审员 乔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