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李玉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杰,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大营子村10组。被告李玉贤,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大营子村10组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李玉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杰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