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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李玉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杰,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大营子村10组。被告李玉贤,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大营子村10组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李玉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杰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