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荣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所在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负责人:岳兵,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德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学明(曾用名荣学文),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蓬溪县人,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唐立平,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绵阳人,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公司所在地: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6725531-6法定代表人:冯正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粟沛,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荣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 邱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