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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潘世虎、张莉等与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虎,张莉,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潘世虎,男,居民,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东八行政村新建自然村11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0802785X)。申请执行人:张莉,女,居民,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东八行政村新建自然村11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307057881)。被执行人: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阳光新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978658-3)。法定代表人:张文耀,董事长。本院依据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叁仟壹佰元(¥31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家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