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素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左永新,局长。被执行人吴素珍。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吴素珍作出广卫医罚(2014)013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吴素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医罚(2014)013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卫医罚(2014)0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军明审 判 员 陈方涛人民陪审员 叶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