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绪根与杜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根,杜大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陈绪根,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2日,陕西省白河县人,住白河县双河乡。委托代理人彭浩恒,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富,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6月21日,陕西省白河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根与被告杜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绪根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绪根承担。审 判 长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