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郑某甲诉郑某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郑某甲,女,32岁,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某乙,男,3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声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