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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唐山市古冶区成峰广告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经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唐山市古冶区成峰广告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经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王志国。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成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冶区古林路富丽家园1号商业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经理部,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成峰广告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经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