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吉霞申请执行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红法执字第410号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冯吉霞申请执行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0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第102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