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行审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钱满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瓯行审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委托代理人虞文波、应瑛。被执行人钱满凤。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3)第00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钱满凤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3)第00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钱满凤缴纳罚款20000元,并于2014年2月15日送达。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钱满凤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3)第00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