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元胜与张成、集安市大路镇爬宝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元胜,张成,集安市大路镇爬宝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胜,男,汉族,农民,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汝德,通化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男,汉族,农民,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大路镇爬宝村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爬宝村一组)代表人:崔贵福,组长。委托代理人:袁树波,该村副书记。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元胜因与被上诉人张成、集安市大路镇爬宝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元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汝德、被上诉人张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大路镇爬宝村第一居民组的委托代理人袁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立洲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