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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催字第14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海洋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催字第14550号申请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林屋。法定代表人林巧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英,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申报人临沂市海洋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新华一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博,男,1986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司因票据号码XXX,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中粮饲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5日,到期日2014年6月25日,付款行北京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沂市海洋计算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