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二终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赵成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田海涛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赵成全,田海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全,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海涛,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田海涛驾驶冀B×××××牌号小轿车沿滦南县宋道口镇龙落湾村村中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中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赵成全驾驶的冀B×××××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田海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成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田海涛驾驶的冀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原告赵成全伤后先后到乐亭县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共计住院治疗23天,后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原告赵成全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休息六个月,前三个月需陪护一人。另查明,原告赵成全系乐亭县城关利朋铝塑门窗加工部职工,在其住院和出院后休息期间由其女儿赵日陪护,赵日系乐亭县津来汽车修理厂职工。本次事故给原告赵成全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药费31556.57元(含被告田海涛垫付的2940元)、伙食补助460元、误工费18048.60元(按制造业100.27元/天核算六个月)、护理费9880元(按陪护人员赵日事发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核算三个月)、司法鉴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16162元(按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81元核算)、合理交通费1000元,共计77907.17元。原告赵成全另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田海涛驾驶冀B×××××号车与原告赵成全驾驶的冀B×××××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赵成全身体受伤的事实清楚,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冀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告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赵成全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并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法医临床意见书的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赵成全请求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本院依法核算。原告赵成全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成全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成全经济损失48890.6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成全超出较强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22016.57元的70%,即15411.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30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田海涛不赔偿原告赵成全经济损失,其先行垫付的294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后,由原告赵成全返还给被告田海涛。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公司派员工去核实被上诉人伤情,被上诉人拒不予以配合,上诉人作为赔款单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进行重新鉴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赵成全答辩称:上诉人提出伤情重新鉴定不仅超过了法定期限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田海涛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13年4月9日,原审被告田海涛驾驶冀B×××××牌号小轿车与被上诉人赵成全驾驶的冀B×××××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成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肇事车辆冀B×××××号车在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虽提出对赵成全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否定鉴定结论,且该鉴定申请已超过举证期,故一审法院没有进行重新鉴定并无不妥,上诉人该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