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中刑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李仁山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刑执字第1144号罪犯李仁山,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德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仁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2年零1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仁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的李仁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玉审 判 员 谢旭东人民陪审员 和四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