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代先明、袁翠兰与顾敏、陈仁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先明,袁翠兰,顾敏,陈仁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先明。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翠兰。委托代理人叶常青,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敏。委托代理人袁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英。上诉人代先明、袁翠兰与被上诉人顾敏、陈仁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先明、袁翠兰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代先明、袁翠兰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先明、袁翠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96.00元,由代先明、袁翠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00元,减半收取1298.00元,由代先明、袁翠兰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