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赫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郑邦国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邦国,赫章县六曲河镇沙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赫法执字第87号申请人郑邦国,男,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财神镇拉苏村。被执行人赫章县六曲河镇沙坝煤矿,住所地:赫章县六曲河镇,组织机构代码:75538711-9。法定代表人陈正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赫劳人仲案字(2014)第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章县六曲河镇沙坝煤矿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赫章县六曲河镇沙坝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赫章县六曲河镇沙坝煤矿在赫章县安监局有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赫章县六曲河镇沙坝煤矿在赫章县安监局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86351.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 龙 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