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融,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融,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洪桥居*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卡林。再审申请人杨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融申请再审称,一审推断认定其自行辞职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再审申请人杨融所称与事实不符。杨融曾三次提出辞职,但前二次都因故未成。后公司搬迁至嘉定南翔,2013年4月16日,杨融以“上班路远,要照顾孩子”为由再次提出辞职,并表示已经考虑清楚,在此情况下,公司才同意其申请并请其办理交接手续。关于上述合同扫描件,是因为当时公司的合同原件全由杨融保管,公司为保险起见,将劳动合同的原件都作了扫描件留存于电脑中,故向法院提交的合同的扫描件是真实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杨融是否系自行辞职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因杨融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原因系杨融自行提出辞职,该认定并无不当;杨融虽对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扫描件不予认可,称与公司仅于2010年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该劳动合同证明其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其要求上海珅铼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4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因杨融申请再审所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采信。综上,杨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珏代理审判员 孙 欣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