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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俊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董伟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辰,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顺泰爆破作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