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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宣告杨盛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方桂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晓红,系此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素娟,系此公司职工。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盛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审理中,变更为宣告被申请人���盛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盛林,男,23岁,汉族,户籍地址山西省原平市,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申请人杨盛林系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6时左右,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杨盛林驾驶散装罐车在卸脱硫粉过程中,在车辆顶部处理故障时跌落车下受伤,经达拉特旗人民医院诊治,被确诊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杨盛林的损伤影响其行为努力,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盛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杨盛林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杨盛林目���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鉴定结论,变更申请为宣告被申请人杨盛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杨盛林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盛林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鉴定结论,变更申请为宣告被申请人杨盛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准许。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新蒙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鉴定结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盛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根据,其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盛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杨盛林之父杨吉礼为被申请人杨盛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春光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