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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彭小红与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红,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彭小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宝。原告彭小红诉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彭小红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3月向原告借款52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盖有被告公章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金宝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2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彭小红向本院提交了由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盖章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金宝签字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过本院的审查,彭小红提交的借据具有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和证据的判定,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应当保护并得到及时的清偿;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维护,被告应对不能及时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本次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小红5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平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