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合永、张素云、陈爱华、康鲁海、王玉慧、陈合军、孟庆红、公伟波、陈永和、陈淑红、许云平、陈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合永、张素云、陈爱华、康鲁海、王玉慧、陈合军、孟庆红、公伟波、陈永和、陈淑红、许云平、陈爱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866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陈合永、张素云、陈爱华、康鲁海、王玉慧、陈合军、孟庆红、公伟波、陈永和、陈淑红、许云平、陈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合永、张素云、陈爱华、康鲁海、王玉慧、陈合军、孟庆红、公伟波、陈永和、陈淑红、许云平、陈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亓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