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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罡、蒋芬与吕炎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罡,蒋芬,吕炎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刘罡,自由职业。原告蒋芬,无职业。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炎炎,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罡、蒋芬诉被告吕炎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罡、蒋芬于2014年7月29日以被告吕炎炎已按要求整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罡、蒋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罡、蒋芬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罡、蒋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