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颖申请执行程飞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474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颖,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474-1号申请执行人:孙颖,女,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程飞,男,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700000元、利息650000元、诉讼费25900元、执行费38900元,合计人民币3414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每月5万元,计算至款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3414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每月5万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