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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吴XX与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吴XX,女,。委托代理人陈春花,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符XX,男。原告吴XX诉被告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广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春花、被告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诉称,2009年底,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认,当时,被告在深圳打工,原告在雷州生活,双方只是通过电话相互联系。次年5月,被告从深圳回到雷州,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怀孕,无奈同年9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11月24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24日生育男孩符X。婚后,被告一直在深圳打工,原告在被告家庭生活期间,经常遭到被告继母的谩骂,家庭关系紧张,被告却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于是,原告带孩子回娘家生活,被告也尽自己的义务,每月按时寄回生活费给原告母子至2013年8月份。同年11月,双方分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未能互相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家庭成员关系紧张,被告作为丈夫又未能及时从中调处,在生活中上也未能体贴关心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吴XX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吴XX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生育男孩符桓的事实;被告符XX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符XX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符XX对原告吴XX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吴XX提交的3份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吴XX与被告符XX经他人介绍相认,之后双方交往并相恋,2010年9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1年2月15日生育男孩符X。2010年11月24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为了家庭生活,一直在深圳打工,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被告符XX外出打工期间,每月按时给原告母子寄回生活费。原告吴XX因家庭琐事与被告符XX的继母产生矛盾,原告吴XX认为被告符XX不能妥善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对被告符XX不满,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2月起分居生活。2014年6月16日,原告吴XX以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家庭成员关系紧张,被告作为丈夫又未能及时从中调处,在生活中上也未能体贴关心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吴XX与被告符XX自愿登记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融洽,并共同生育一个男孩。被告符XX为了家庭生活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原告又未能妥善处理婆媳关系,导致婆媳关系紧张,因而造成夫妻感情淡薄。只要原、被告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从有利家庭和谐和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相互沟通、理解和包容,并克服自身的不足,双方和好生活是可以期待的。被告符XX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意见,合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吴XX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吴XX提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XX与被告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广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