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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章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刑初字第010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涛,男,汉族,生于重庆市梁平县,高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章涛伙同“杨涛”(另处)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一相机摄像机维修门市,趁门市内无人之际,采取由“杨某”查看作案地点,由被告人章涛进入该门市内盗走一台尼康牌D300型相机、一台尼康牌D80型相机、一台BLA**牌DV摄像机,后被告人章涛将盗窃所得相机及DV摄像机交由“杨某”销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的一台尼康牌D300型相机价值4746元,其他赃物因资料不全未能鉴定出价格。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章涛捉获。被告人章涛到案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9)渝北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014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失主边某某陈述材料、证人何某、陶某某、周某证词、指认案发现场笔录及照片、捉获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7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章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涛另还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章涛退赔失主某摄像机维修门市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四十六元。(上述退赔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