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执民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周景树、李兰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周景树,李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91号。负责人朱其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景树。被执行人李兰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73767.12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景树名下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东园新村133号4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