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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与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七沟分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七沟分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墨保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七沟分公司负责人刘显鹏,分公司经理。被告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瑞香,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七沟分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国市振宇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