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某与王某某、李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女,193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陈某某女儿),女,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丽、周文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李某甲母亲),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陈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的继承纠纷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