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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仁法长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占林、邓琪娇、朱政、朱慧与仁化县城口镇城群村赤坑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林,邓琪娇,朱政,朱慧,仁化县城口镇城群村委会赤坑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仁法长民初字第26号原告朱占林,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邓琪娇,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朱政,男,200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理人朱占林,系原告朱政的父亲。原告朱慧,女,200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理人朱占林,系原告朱政的父亲。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黎洪,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化县城口镇城群村委会赤坑村小组。负责人宋卫林,系该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蒙克荣,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占林、邓琪娇、朱政、朱慧诉被告仁化县城口镇城群村赤坑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以村民资格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村民资格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占林、邓琪娇、朱政、朱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占林、邓琪娇、朱政、朱慧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