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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贾小霞与梁艳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91年8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