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贾小霞与梁艳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91年8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