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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乔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乔某,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