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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黄小兰与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兰,周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210号原告:黄小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静。被告:周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兰与被告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