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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余某,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周开荣。被告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开荣,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由于原被告无共同婚生子女等多种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在江口商业城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朱某辩称,多年来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近几年双方的关系比较淡漠;被告现身患多种疾病,原告应承担扶助义务,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开始同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两年因原被告在原告外出跳舞观念上不一致,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2012年1月起原告独自在枝江城区租房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告与前夫的离婚协议,原告余某的房产证,原告余某的租房合同,江口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朱某的出院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已为多年夫妻,本次诉讼中,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为了缓和矛盾,给双方冷静处理的时间,在本次诉讼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要求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