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雷宗武与雷君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宗武,雷君君,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雷宗武。被告雷君君。被告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宗武与被告雷君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宗武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雷宗武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瑜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