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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水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