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水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