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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姚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