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法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润清与霍文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94-1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清,霍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法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清,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霍文婷,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王润清申请执行霍文婷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托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霍文婷在2014年6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润清租赁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霍文婷没有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润清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霍文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王府井东华门支行有存款8207.02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文婷存款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