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高某某,住北京市密云县,电话183XX****XX。被告夏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