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莫某,陈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3504号原告朱莫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莫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萌,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莫某与被告陈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漫红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莫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军、被告陈莫某及委托代理人曹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因被告性格太强,根本不顾原告的感受,不顾及原告对家庭的贡献,对原告无端猜疑,家庭经济方面剥夺原告的知情权,致使夫妻经常闹矛盾。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莫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夫妻间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事实。现要求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朱莫某与被告陈莫某原系重庆职工医学院的同学,后双方在巴南区花溪医院工作,1993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甲。婚���夫妻关系尚好。2004年原告从巴南区花溪医院辞职后自己创业,为家庭带来了不菲的收入。2012年1月。原告患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照顾。近年来,因双方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持要求与原告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能相处。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改正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莫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本��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朱莫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宝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