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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朝海,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在总第5220期《四川法制报》公告送达后,到期未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元勇人民陪审员  吴文平人民陪审员  何会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正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