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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仝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2397号原告仝某,男。被告秦某,女。本院在审理仝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典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