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5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聿强与牛世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聿强,牛世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990号原告牛聿强,男,汉族,住神木。被告牛世梅,女,汉族,住神木。本院受理朱聿强诉牛世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你现在到法院有何事。原:因我欲与被告牛世梅私下调解处理,故现在申请撤回起诉。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