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5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聿强与牛世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聿强,牛世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990号原告牛聿强,男,汉族,住神木。被告牛世梅,女,汉族,住神木。本院受理朱聿强诉牛世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你现在到法院有何事。原:因我欲与被告牛世梅私下调解处理,故现在申请撤回起诉。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