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献与被告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献,冯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王新献,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被告冯磊(又名冯小宝),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王新献与被告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新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献诉称,本人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己多次向被告出售沙子,初开始被告付清了沙子款,但后来的沙子款未付清。经双方结算,被告仍下欠14500元未付清,该欠款经多次追要被告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拒不还清,为此,依法向被告追回欠款14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新献曾数次向被告冯磊的建筑工地供应沙子,因冯磊未将沙子款付清,冯磊向王新献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显示“欠沙子钱14500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冯磊,7月6日。”。庭审中,王新献对出具欠条的情况解释为:2010年夏季,经人介绍后,被告冯磊让自己往郭楼集东面他的建筑工地上送沙子。刚开始拉的几车给钱了,货款两清。后来的7车沙子没有给钱。因多次给冯磊要钱没付,直到2012年他才给我打了这个欠条。因冯磊的小名叫冯小宝,为了便于记忆,自己就在欠条上注明了是冯宝的票(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以及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磊下欠原告王新献款14500元,有原告王新献提供的被告冯磊出具的欠14500元欠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王新献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冯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