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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初字第331号原��陈某某,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云捷人民陪审员  江 滢人民陪审员  陈德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丹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