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4)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03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小苗、吕晓纲已达成和解,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2014)03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郭二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顺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