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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4)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03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小苗、吕晓纲已达成和解,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2014)03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郭二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顺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