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胡克凤、詹慧琴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襄城分中心、王道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凤,詹慧琴,詹成朋,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襄城分中心,王道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胡克凤(系死者詹根仁之妻),农民。原告詹慧琴(系死者詹根仁之女),农民。原告詹成朋(系死者詹根仁之子),现役军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国超、刘本乐,均系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襄城分中心。代表人崔建民。委托代理人万洁瑶、马斌,均系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勤,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皮恩乐。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克凤、詹慧琴、詹成朋诉被告王道勤、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襄城分中心电力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克凤、詹慧琴、詹成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克凤、詹慧琴、詹成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克凤、詹慧琴、詹成朋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胥陈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