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柳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徐柳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35号原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602之二房,组织机构代码61848193-4。法定代表人:周子涛,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丹莹、温翠玲。被告:徐柳和,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柳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小玲本裁定书于2014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