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马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金吉芳与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吉芳,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马商初字第58号原告:金吉芳。委托代理人:王盛。委托代理人:黄明。被告: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吉芳与被告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金吉芳在起诉时称被告钟杰于2013年9月5日向其借现金130000元未归还。被告钟杰辩称借条系其出具,但款项是在赌场内向原告所借,并申请本院调查。经本院向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调查并调取参赌人员金科、韩丰的询问笔录,均指证原告金吉芳在赌场内出借资金获利。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金吉芳涉嫌在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获利,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吉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佰军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